【党纪学习教育】逐章逐条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六)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条 文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解 读
本条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条款。
这一规定重申了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1989年7月31日发布的 《关于重申共产党员受到正确的党纪处分改正错误后不履行取消处分手续的通知》的内容。之所以作上述规定,主要是因为:一名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党组织给予恰当的处分,这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并不会因为“取消了”就不再存在。同时各级党的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政策,正确对待犯错误受处分的同志,对于实践证明改正了错误的,应根据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恰当地使用。
条 文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解 读
本条是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条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法工委发[2009]62号)中“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的有关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本条规定体现了党内法规在立法技术上与国家立法的配合衔接。
条 文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解 读
本条是关于《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问题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但不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唯一法规,其他党内法规也有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规定。为解决基本法规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问题,本条作出了专门规定,即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不得与《条例》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