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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逐章逐条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五)

发布人:jxkeda 发布日期:2024-05-15 11: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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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条  文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解  读  

 

      

本条是关于党纪处分决定执行和宣布的规定。

关于宣布的范围,主要是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受处分党员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宣布后,应要求受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写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签名(盖章),受处分人拒不表态、不签名(盖章)的,处分决定宣布人员应在处分决定书上注明。因受处分人失踪、死亡、出走(逃)等原因,处分决定无法向受处分人宣布的,应作出说明。同时,处分决定宣布后,应当给受处分人一份。

关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党员的后续处理。根据本条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若受处分人系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等的,应当及时办理受处分人的党籍、公职、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事项的调整、撤销或者取消以及相关手续,把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受处分人,及时落实平时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以及与此有关的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工资薪酬待遇及绩效、奖金等限制性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予以收缴(没收、追缴)、责令退赔,对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非财产性利益进行纠正。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关于办理的期限,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以防止和避免出现久拖不办而又难以追责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宣布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条  文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解  读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纪律审查的“最后一公里”,全面及时、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纪处分决定,对于发挥党纪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教育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报送处分执行情况报告,协同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者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一并进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影响处分决定执行的突出问题。对受处分人开展回访教育,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履行回访教育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对受处分人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关怀激励帮助工作。

关于“申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党员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

2.复议、复查。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议或复查。对需要复议复查的申诉,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如果既受到党纪处分,又受到政务处分,应当分别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对案卷材料书面审查,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以调查核实,请原办案机关、部门或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等,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者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3.作出决定。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申诉的问题经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委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应当送达申诉人,还要抄送原处理决定机关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应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级组织、哪个领导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3个月的时限计算,应当从受理复议复查之日起算。

4.救济途径。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或者由申诉人本人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直至中央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