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逐章逐条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九)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条 文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解 读
本条是关于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运用规则的规定。本条分为五项。
第(一)项规定的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情形。“强迫他人违纪”,主要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唆使他人违纪”,主要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应该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与《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并无矛盾。实践中,对唆使他人违纪的党员,应先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考虑其在共同违纪中的责任及应受到的处分幅度,然后再按照本条规定体现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项规定的是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情形。这项规定体现了对违纪人员宽严相济的政策。违纪人员拒不上交或者拒不退赔违纪所得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三)项规定的是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形。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再犯”,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后,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这里的“故意违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违纪的行为。构成再犯的条件,主要包括违纪党员的第一个违纪行为必须已经受到党纪处分,或者被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被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违纪党员的前一次违纪不强调是否故意,后一次故意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在不考虑《条例》总则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情节情况下,如果后一次违纪行为由于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再犯。
实践中,在适用再犯处分规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量纪时,对再犯应当根据新发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先考虑新的违纪行为对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再综合研判是从重处分抑或加重处分,进而确定处分幅度和处分档次适用。例如,某党员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因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在《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幅度内给予党纪处分。在此情况下,如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从重处分的,则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如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加重处分的,则应当在 《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幅度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是前一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在留党察看期间内又发生的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行为,属于《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的情况,应当予以开除党籍,不适用再犯处分规则。三是在处理此类再犯问题时无需撤销前一次处分决定,依据新发现的违纪行为和处分运用规则,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即可。
第(四)项规定的是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形。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漏错”,是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有 “对党忠诚老实”义务的规定,为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监督,规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没有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必须从严惩治。
构成漏错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3个,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如果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发现,不属于遗漏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并处理的规则处理。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如果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实施的,则不属于遗漏违纪行为,而是属于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生的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直接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再犯的,按照《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项规定的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情形。适用此项规定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必须有党内法规的明确规定。其中《条例》中除本条规定的四种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外,分则中涉及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包括: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乡村振兴领域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此外,有以下情节的应当给予从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条 文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解 读
本条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内容,规定的是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如何计算。
处分影响期,是指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或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的期间。处分影响期从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从恢复党员权利之日起算。实践中,主要分为以下3种情况:
一是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生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可能会又发生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如前一次给予的不是开除党籍处分,将会涉及处分影响期的执行问题。一般分2种情况处理:
第1种情况是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结束后又发生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在给予新的党纪处分时,应当根据新发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直接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其中,构成再犯的,相应区分情形依照规定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处分影响期按新的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执行,从新的党纪处分生效之日起算。例如,某党员因过失违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二年后,又于2019年5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严重警告处分,鉴于依照当时的规定不构成再犯,相应前一次受党内警告处分的情况不影响后一次违纪行为的量纪,故相应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为一年半。
第2种情况是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内又发生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在给予新的党纪处分时,应当根据新发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直接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其中,构成再犯的,相应区分情形依照规定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处分影响期为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和前一次党纪处分未执行完毕的处分影响期之和,从新的党纪处分生效之日起算。比如,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后,又因违纪应当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为二年。再如,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八个月后,又因违纪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则处分影响期为二年四个月,从新的党纪处分生效之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前一次党纪处分未执行完毕的处分影响期”,是指新的党纪处分生效之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前一次处分的影响期,如果党员新发生的违纪行为是在前一次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内被发现并进行核查,但给予新的党纪处分时前一次党纪处分已经执行完毕的,则直接执行新的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
二是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现其还有受到处分前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而没有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党员违纪受到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有遗漏违纪行为,一般分2种情况处理:
第1种情况是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结束后发现有遗漏违纪行为。在给予新的党纪处分时,应当根据遗漏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遗漏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相应区分情形依照规定给予其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并确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处分影响期按新的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执行,从新的党纪处分生效之日起算。例如,某党员2018年11月受到警告处分后,2020年4月又发现其有遗漏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幅度给予党纪处分,如依照规定给予其从重处分的,则相应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处分影响期为二年,自恢复党员权利之日起算;如依照规定给予其加重处分的,则应当在前述处分幅度之外加重一档给予党纪处分,即相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处分影响期为5年。
第2种情况是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内发现有遗漏违纪行为。在给予新的党纪处分时,应当根据遗漏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应区分情形依照规定给予其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并确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处分影响期为遗漏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和前一次党纪处分未执行完毕的处分影响期之和,从新的党纪处分生效之日起算。例如,某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五个月后,又发现有遗漏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依照规定给予其从重处分的,则相应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一个月,从新的党纪处分生效之日起算。
三是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生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又发现其还有受到处分前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而没有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且该违纪行为依纪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实践中,一般分为4种情况处理:
第1种是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处分影响期结束后发现有遗漏或者又发生的违纪行为依纪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在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时,处分影响期按新的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执行,从留党察看期满恢复党员权利之日起算。
第2种是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内发现有遗漏或者又发生的违纪行为依纪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在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时,处分影响期为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和前一次党纪处分未执行完毕的处分影响期之和,从留党察看期满恢复党员权利之日起算。
第3种是受留党察看处分并恢复党员权利后,发现有遗漏的受留党察看处分前的违纪行为,或者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撤销原已作出的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并按程序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在此情况下,处分影响期应当按照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执行,即处分影响期为5年,从其受开除党籍处分之日起算。
第4种是受留党察看处分并恢复党员权利后,发现其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发生违纪行为,且该违纪行为依纪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在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时,处分影响期为后一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和前一次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执行完毕的处分影响期之和,从后一次受留党察看处分后恢复党员权利之日起算。
条 文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从轻、从重处分概念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分别规定了从轻处分和从重处分的概念。其中,“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主要是指《条例》规定的与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分幅度。比如,《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内职务处分。”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行为人具有从轻处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行为人具有从重处分情节,可以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从轻、从重处分,所适用的处分只能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而不能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从轻、从重处分,不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内选择最轻或者最重的处分适用,选择其中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即可。
条 文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解 读
本条是关于减轻、加重处分概念的规定和不适用减轻处分规则的特殊规定。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减轻处分的概念。“减轻处分”,主要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量纪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及本人态度等因素,先确定违纪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还是“情节严重”,即明确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如果属于“情节严重”,且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应在该条规定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两个处分幅度外,减轻一个处分档次,即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属于“情节较重”,在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免予处分。如果需要减轻两个及两个以上档次的,可以适用第十八条规定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第二款规定的是加重处分的概念。“加重处分”,主要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行为人有上述违纪行为,同时具有加重处分情节的,在其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则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款规定的是不适用减轻处分规则的情况。党员具有《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则已经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条件,对这样的违纪行为,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除《条例》第三十四条外,《条例》中规定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条文共12处:
第三十条第二款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第一款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以上适用开除党籍处分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