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逐章逐条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五)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条 文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解 读
本条是关于违纪概念和执纪审查重点的规定。
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强调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等。党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六个方面基本条件,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等。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还对各级党组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提出要求,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或处分。
纪律处理与纪律处分
《条例》规定,对党组织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理,对党员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两种:改组和解散。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此外,党组织根据党章党规党纪的规定,对违纪党员也可以适用党纪处分以外的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主要有:(1)批评教育;(2)通报;(3)诫勉;(4)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5)除名(即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是党内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6)收缴或责令退赔违纪所得的经济利益;(7)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纠正违纪所得的其他利益。对党组织的非党纪处理方式主要 有责令作出检查和进行通报批评两种。
为何强调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是我国反腐工作的一个重大转折点,反腐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我们首次看到了“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这样令人震撼的表述,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党更是把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我国战略布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源自2014年4月王岐山同志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调研时提出的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四类官员。其中“不收敛、不收手”,位居四类官员的首位。
腐败是人类社会的丑恶现象,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在这个问题上官员必须有基本的是非观和荣辱观。党的十八大以后整个的政治生态和舆论环境发生了变化,及时收手至少在对反腐的认识上与中央保持了一致,而不收手正说明官员在思想认识上已经出现了严重偏差或是有恃无恐,不严惩不能警示他人,不足以体现反腐的严肃性和必然性。
为什么强调重点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腐败问题的新特征,坚决查处此类案件体现了党中央对腐败发生规律的新认识。一些腐败官员不仅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还想谋取更大的政治权力,从而产生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腐败问题。从中可以看出,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其实是权力市场化、资本政治化的典型体现。政治上变质、经济上利益输送的团团伙伙,对党内政治生态杀伤力巨大,必须严惩根除。
为什么强调重点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成为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和党的作风建设的“金色名片”。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直至真正化风成俗,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中央八项规定是中央为了规范中央政治局委员作风建设所出台的八项纪律要求,是针对中央政治局委员而言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针对广大党员而言的。2013年,中央纪委首次公布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此后,每月公布查处数据成为常态。数据显示,自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截至2022年10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76.9万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09.7万人。2023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3193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62054人,持续释放出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条文
条 文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解 读
本条是关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的规定。
警告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
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重的党员。
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或某一个或几个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丧失共产党员条件,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的党员。
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根据党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2018年和此次修订对本条均未作修改。
条 文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解 读
本条是关于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规定
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组织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不仅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作出规定,也对党组织有轻微违纪问题的,明确处理方式,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与《问责条例》有效衔接,督促各级党组织担当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对党组织的处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一般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检查:对一般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情节较轻的,上级党的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并切实整改。这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教育、管理、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的组织担当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通报:对一般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情节较重的,上级党的组织应当责令其认真改正自身行为,同时将上述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督促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发挥警示作用。需要对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党的组织领导机构成员以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二是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
改组:决定进行改组处理的,改变其领导机构,并组织新的领导机构。改组的对象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被改组的党组织仍然继续存在,党员的隶属关系没有变化。
解散:是指上一级党的组织决定对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且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依照规定予以取消。解散的对象是党组织,包括领导机构成员和其他党员,被解散的党组织不复存在。
解散是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最严厉的处理,作出决定时需要特别慎重。解散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党组织全体或过半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一般认为,多数党员是指超过党组织全体党员的半数。如果严重违纪的党员并不占多数,则不能解散该党组织,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对违纪党员进行处分,或者对党组织的领导机构进行调整、改组。二是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本身不能纠正。三是解散只针对党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机构均不适用解散处理。被解散的党组织是否重建,由其上级党组织决定。决定重建的,经审查合格后予以重新登记的党员,参加重建后的党组织过党的生活;不予重建的,经审查合格后予以重新登记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当转移到其他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