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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逐章逐条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

发布人:郑建波 发布日期:2024-05-02 18:30 点击次数: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解读

《条例》在遵守党章党纪方面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坚守初心使命。“践行初心、担当使命”是伟大建党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内在要求,也是党的政治优势的展现,更引领着党的未来发展方向。

二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在总纲中写入“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相关内容。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二项中,进一步增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内容,成为党员必须遵守的根本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20年5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切实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手中的权力和履职的岗位都是党和人民所赋予的,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不仅是践行党的宗旨使命的基本工作要求,更是衡量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标尺。

三是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国家的法律和各项行政法规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也是党的政策和主张的体现。党有义务、有责任领导全国人民忠实地严肃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各项法规,共产党员必须模范地带头执行。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解读

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永远吹冲锋号,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条例》第一个方面的原则,既是对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落实,也是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的落实,在贯彻《条例》各项规定的过程中是要始终坚持的。

原则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章的总纲部分,明确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六项基本要求,其中第六项是“坚持从严管党治党”,提出“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条例》这条原则是对党章相关规定的落实,其后更明确地阐述了“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也就是说,党的任何层级的组织、任何一名党员都要遵守党纪,违犯党纪都要受到处分。

原则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这也是党章中明确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六项基本要求的第二项。实事求是要做到“两个以”,即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才能准确定性精准量纪,防止尺度不准、畸轻畸重,执行纪律不偏不倚、不折不扣。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则是要求所有的纪律处分必须有据可依。“执纪执法贯通”新增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为进一步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2019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领导体制”一章的第6条,明确要求“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在总则第3条规定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要“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可见,促进纪法贯通、实现纪法衔接是贯穿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

原则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这也是党章中明确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六项基本要求的第五项。实施党纪处分其程序必须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的任何程序都不能少,也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没有任何搞变通、打折扣的可能。

原则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党章第七章“党的纪律”第四十七条明确“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作出了明确解释,即“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管住纪律、看住权力,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在党纪处分的过程中,也不能只有惩戒,而是要与教育相结合,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